跨境争议解决服务
简介 |
「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是一项崭新的服务,能结合调解和仲裁的优势解决跨境争议。当商业争议出现时,当事人可选择使用此服务在香港或内地以非诉讼形式解决争议。
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机制下,若果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相关仲裁机构会根据他们所签订的《经调解的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若果当事人未能够透过调解达成共识,他们则可继续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由仲裁庭作出裁決。
「跨境争议解决服务」中的调解员会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国际认可专业调解员担任,而仲裁员则由相关仲裁机构独立委派。每个个案中调解员及仲裁员会分别由不同的专家所担任,以确保此机制的公平性。
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机制下,若果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相关仲裁机构会根据他们所签订的《经调解的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若果当事人未能够透过调解达成共识,他们则可继续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由仲裁庭作出裁決。
「跨境争议解决服务」中的调解员会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国际认可专业调解员担任,而仲裁员则由相关仲裁机构独立委派。每个个案中调解员及仲裁员会分别由不同的专家所担任,以确保此机制的公平性。
在内地设有业务或投资的香港企业及国际企业皆会受惠于此服务。当争议出现时,此服务能协助他们达成有效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此机制下,当事人所签订的《经调解的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发出裁決后,可以在包括中国在内超过150个国家法院予以法律约束力,并在中国内地及该公司的商业注册地执行。故此,此服务在执行力方面具相当优势,不受地域限制,同时适用于施行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地方,在两地不同司法制度下仍属有效。因此,「跨境争议解決服务」是快捷、节省金钱及法庭资源的另类纠纷解決方法。对牵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争议,当事人亦可以运用此服务一并解决,而无须逐一向相关司法管辖区提出诉讼。
适用范围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香港、内地或国际各类跨境纠纷,均可提交至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本中心以「国际调解」模式进行调解,完成解决争议后,经由国际仲裁机构按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以执行和解协议。
成功案例
首宗使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的商事调解案件,由中心调解员成功调解结案。该案当事人均来自香港,争议金额逾人民币5,000万元,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的商事纠纷。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香港商人,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用于投资内地房产,后因被申请人经营出现困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还款未果。为保持双方当事人长期建立的生意伙伴情谊,同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纠纷,经协商,双方共同提出了调解申请,并共同选定调解员。与一般中国内地所采用的「评估式」调解方式不同,中心调解员采取了香港当事人更为习惯接受的「促进式」调解方式,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技巧,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解决方案,经过7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为保证和解协议可以在境内境外得到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已将该和解协议提交国內仲裁机构,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裁决,选定的国內仲裁员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境内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的香港律师均表示,以往在香港所达成的和解文书想要在内地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较为困难,如今,此机制充分发挥「港式调解+内地仲裁」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不仅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和维持双方今后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充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解决,为包括香港商人在内的中外当事人利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体现出创新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方面的优势:一是调解结果的可强制执行性。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仲裁」机制,向国內仲裁机构申请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该裁决可以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纠纷解决的低成本性。通过调解和仲裁机制,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了快速、和谐、有效地解决,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约了费用。这些也是本案成功解决的重要因素。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香港商人,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用于投资内地房产,后因被申请人经营出现困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还款未果。为保持双方当事人长期建立的生意伙伴情谊,同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纠纷,经协商,双方共同提出了调解申请,并共同选定调解员。与一般中国内地所采用的「评估式」调解方式不同,中心调解员采取了香港当事人更为习惯接受的「促进式」调解方式,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技巧,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解决方案,经过7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为保证和解协议可以在境内境外得到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已将该和解协议提交国內仲裁机构,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裁决,选定的国內仲裁员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境内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的香港律师均表示,以往在香港所达成的和解文书想要在内地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较为困难,如今,此机制充分发挥「港式调解+内地仲裁」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不仅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和维持双方今后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充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解决,为包括香港商人在内的中外当事人利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体现出创新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方面的优势:一是调解结果的可强制执行性。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仲裁」机制,向国內仲裁机构申请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该裁决可以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纠纷解决的低成本性。通过调解和仲裁机制,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了快速、和谐、有效地解决,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约了费用。这些也是本案成功解决的重要因素。
申请方法 |
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涉及香港,内地或其他地方的各类纠纷的当事人,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提交调解之协议,均可向內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服务。当事人向內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时,需要提交以 下文件: |
- 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 相关的证据材料
- 身份证明文件
-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各方当事人需要向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交纳登记费(港币2,500元),无论所有当事人是否参与「跨境争议解决机制」。此登记费不予以退回。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会及时发出邀请函联系其他所有当事人(如需要),鼓励其他当事人以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完成解决争议。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提醒其他当事人,若在限期内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将被视为拒绝调解。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缴交调解费后,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正式展开调解员委任程序及安排核实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若调解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将重新提名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员委任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者,则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指定的调解员处理该案。
当事人亦需要:
| (若同案重新申请参与调解)另行交纳登记费; | ||
| 签署申请仲裁的有关文件; | ||
| 在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备有之争议解決专家名册中指定或委托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或多于一名调解员; | ||
| 在推荐机构仲裁员名单中选定的仲裁员; | ||
| 预缴调解收费表所规定的调解费的50%;及 | ||
| 按仲裁机构的要求预缴仲裁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