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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调解条款 | 申请方法 | 费用 | 调解规则  
简介 调解条款 申请方法 费用 调解规则
简介
「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是一项崭新的服务,能结合调解和仲裁的优势解决跨境争议。当商业争议出现时,当事人可选择使用此服务在香港或内地以非诉讼形式解决争议。

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机制下,若果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可申请相关仲裁机构根据他们所签订的《经调解的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亦可向相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申请对经调解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若果当事人未能够透过调解达成共识,他们则可继续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跨境争议解决服务」中的调解员会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国际认可专业调解员担任,而仲裁员则由相关仲裁机构独立委派。每个个案中调解员及仲裁员会分别由不同的专家所担任,以确保此机制的公平性。


在内地设有业务或投资的香港企业及国际企业皆会受惠于此服务。当争议出现时,此服务能协助他们达成有效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此机制下,当事人所签订的《经调解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或仲裁庭发出裁决后,可以在包括中国在内超过150个国家法院予以法律约束力,并在中国内地及该公司的商业注册地执行。故此,此服务在执行力方面具相当优势,不受地域限制,同时适用于施行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地方,在两地不同司法制度下仍属有效。因此,「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是快捷、节省金钱及法庭资源的另类纠纷解决方法。对牵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争议,当事人亦可以运用此服务一并解决,而无须逐一向相关司法管辖区提出诉讼。


适用范围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香港、内地或国际各类跨境纠纷,均可提交至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本中心以「国际调解」模式进行调解,完成解决争议后,经由国际仲裁机构按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或向相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执行和解协议。
示范调解条款
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建议所有合同加入以下条款:
「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再衔接仲裁裁决。」
成功案例
首宗使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的商事调解案件,由中心调解员成功调解结案。该案当事人均来自香港,争议金额逾人民币5,000万元,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的商事纠纷。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香港商人,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用于投资内地房产,后因被申请人经营出现困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还款未果。为保持双方当事人长期建立的生意伙伴情谊,同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纠纷,经协商,双方共同提出了调解申请,并共同选定调解员。与一般中国内地所采用的「评估式」调解方式不同,中心调解员采取了香港当事人更为习惯接受的「促进式」调解方式,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技巧,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解决方案,经过7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为保证和解协议可以在境内境外得到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已将该和解协议提交国內仲裁机构,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裁决,选定的国內仲裁员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境内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的香港律师均表示,以往在香港所达成的和解文书想要在内地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较为困难,如今,此机制充分发挥「港式调解+内地仲裁」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不仅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和维持双方今后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充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解决,为包括香港商人在内的中外当事人利用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体现出创新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方面的优势:一是调解结果的可强制执行性。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仲裁」机制,向国內仲裁机构申请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该裁决可以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纠纷解决的低成本性。通过调解和仲裁机制,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了快速、和谐、有效地解决,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约了费用。这些也是本案成功解决的重要因素。
申请方法
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涉及香港,内地或其他地方的各类纠纷的当事人,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提交调解之协议,均可向內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服务。当事人向內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时,需要提交以 下文件:
  1. 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2. 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3. 相关的证据材料
  4. 身份证明文件
  5.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各方当事人需要向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交纳登记费(港币2,000元),无论所有当事人是否参与「跨境争议解决机制」。此登记费不予以退回。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会及时发出邀请函联系其他所有当事人(如需要),鼓励其他当事人以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完成解决争议。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提醒其他当事人,若在限期内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将被视为拒绝调解。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缴交调解费后,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正式展开调解员委任程序及安排核实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若调解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将重新提名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员委任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者,则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指定的调解员处理该案。
当事人亦需要:

  (若同案重新申请参与调解)另行交纳登记费;
  签署申请仲裁或司法確認的有关文件;
  在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备有之争议解决专家名册中指定或委托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或多于一名调解员;
  在推荐机构仲裁员名单中选定的仲裁员或選定申請司法確認的法院;
  预缴调解收费表所规定的调解费的50%;及
  按仲裁机构的要求预缴仲裁费用(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
申请程序

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收费表
争议金额 行政费用 调解仲裁费 合共(未计登记费)
下限 上限 基本收费 额外收费 下限 上限 基本收费 额外收费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00,000 以下 3,000 - 3,000 3,000 3,000 - 3,000 3,000 6,000 6,000
100,000 < 500,000 3,000 十万以上的1% 3,001 7,000 3,000 十万以上的1% 3,001 7,000 6,002 14,000
500,000 < 1,000,000 7,000 五十万以上的0.5% 7,001 9,500 7,000 五十万以上的0.6% 7,001 10,000 14,002 19,500
1,000,000 < 5,000,000 9,500 一佰万以上的0.5% 9,501 29,500 10,000 一佰万以上的0.4% 10,001 26,000 19,502 55,500
5,000,000 < 10,000,000 29,500 五佰万以上的0.4% 29,501 49,500 26,000 五佰万以上的0.4% 26,001 46,000 55,502 95,500
10,000,000 < 50,000,000 49,500 一仟万以上的0.3% 49,501 169,500 46,000 一仟万以上的0.2% 46,001 126,000 95,502 295,500
50,000,000 < 100,000,000 169,500 五仟万以上的0.2% 169,501 269,500 126,000 五仟万以上的0.1% 126,001 176,000 295,502 445,500
100,000,000以上 269,500 一亿以上的0.08% 269,501 1,500,000 176,000 一亿以上的0.05% 176,001 1,000,000 445,502 2,500,000
各方当事人需缴交之登记费 2,000

一、 使用中心会议室进行调解会议没有额外收费
二、 如任命多于一位调解员,除按《调解员的专业费用》的规定增加调解员收费外没有额外调解收费;
三、 如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由本中心确定调解费用。
按此下载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收费表

一、 使用中心会议室进行调解会议没有额外收费
二、 如任命多于一位调解员,除按《调解员的专业费用》的规定增加调解员收费外没有额外调解收费;
三、 如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由本中心确定调解费用。
按此下载跨境争议解决服务收费表

调解员收费表
争议金额 跨境调解员收费 资深跨境调解专家收费
下限 上限 每小时 上限 每小时 上限
- 100,000 1,000 10,000 2,000 20,000
100,000 500,000 1,500 15,000 3,000 30,000
500,001 1,000,000 2,000 20,000 4,000 40,000
1,000,001 5,000,000 2,000 30,000 4,000 60,000
5,000,001 10,000,000 3,000 45,000 6,000 90,000
10,000,001 50,000,000 3,000 45,000 6,000 120,000
50,000,001 100,000,000 4,000 60,000 8,000 160,000
100,000,001 - 4,000 80,000 10,000 200,000

一、 以上标准为一名调解员收费。当事人约定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则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二、 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由本中心与调解员协商后确定。
三、 除调解员个人所得税之外,当事人需承担因调解员收费产生的所有费用。
按此下载调解员收费表
一、 以上标准为一名调解员收费。当事人约定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则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二、 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由本中心与调解员协商后确定。
三、 除调解员个人所得税之外,当事人需承担因调解员收费产生的所有费用。
按此下载调解员收费表
费用预算参考

爭议金额
选择本中心
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费用预算 (a)
选择仲裁的费用预算 (b) 国际争议解决机制
预算可节省的费用
(a) vs (b)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00,000 39,400 52,200 69,000 136,500 - 54%
100,000 500,000 40,902 69,100 136,500 204,000 - 66%
500,001 1,000,000 51,402 88,092 204,000 335,400 - 72%
1,000,001 5,000,000 67,196 150,420 221,400 877,400 - 78%
5,000,001 10,000,000 140,942 320,620 877,400 1,241,400 - 76%
10,000,001 50,000,000 212,342 662,220 789,900 2,096,400 - 67%
50,000,001 100,000,000 501,542 905,540 1,370,400 2,595,800 - 63%
100,000,001 1,000,000,000 698,782 2,400,142 1,683,800 5,997,800 - 58%








  
  按此下载国际争议解决服务费用预算参考表

调解规则
第一條   宗旨

借本会解决争议经验及庞大的专业网络平台,以和谐、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解决跨境及国际民商事争议。
第二條   服务范围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香港、内地或国际各类跨境纠纷,均可提交至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本中心以「香港国际调解」模式进行调解,完成解决争议后,经由国际仲裁机构按和解协议发出仲裁裁决,以确定和解协议的可实施性。
第三條   规则适用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按中心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调解」,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第四條   公正、公平的原则

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而调解员必须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调解应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及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在考虑各方利益后,达成和解。
第五條   调解员名册

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备有跨境调解员名册。他们分别在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及实际调解经验。
第六條   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涉及香港,内地或其他地方的各类纠纷的当事人,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提交调解之协议,均可向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服务。
当事人向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2. 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3. 相关的证据材料;
4. 身份证明文件;及
5. 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各方当事人需要向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交纳登记费(港币2,500元),无论所有当事人是否参与「跨境争议解决机制」。此登记费不予以退回。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会及时联系其他所有当事人(如需要),鼓励其他当事人以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完成解决争议。其他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参与调解。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提醒其他当事人,若在限期内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将被视为拒绝调解。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同意参与调解并缴交调解费后,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会正式展开调解员委任程序及安排核实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若调解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将重新提名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员委任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则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指定的调解员处理该案。
当事人亦需要:

(若同案重新申请参与调解)另行交纳登记费;

签署申请仲裁的有关文件;

在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备有跨境调解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或多于一名调解员;

在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或推荐机构仲裁员名单中选定的仲裁员;

预缴本规则所附的调解收费表所规定的调解费的50%;及

按仲裁机构的要求预缴仲裁费用
第七條   调解地点

调解将会在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其它要求,经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同意,或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有关场地所需费用一概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八條   适当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会采用香港国际调解模式调解,并透过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与各方当事人会见或与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交流。调解员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如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协助参与调解工作,所需费用一概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條   保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将保密进行。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秘书处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通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十條   和解协议

如当事人透过调解达成了和解,调解员应根据和解的内容,草拟出和解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时,调解员亦应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及交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加盖印章。根据本调解规则,在当事人按各方一致同意的要求达成和解协议后,该和解协议须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按照和解协议之内容并经独立仲裁后,仲裁机构将会发出裁决书,以增强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障。如未能达成和解,有关争议将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经独立仲裁,发出裁决书。
第十一條   终止调解

若出现以下情形,调解将会终止:
一、
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二、
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决定终止调解;
三、
任何一方当事人通知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终止调解程序;
四、
调解期限届满;或;
五、
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调解期限

各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调解期限。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调解期限。以上订立的调解期限,均不得超出由调解员之委任被确定之日起的30日。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并经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认可的除外。
第十三條   不损当事人固有权益

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诉讼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曾提出或建议的任何陈述、观点、意见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十四條   费用

调解费用按《调解收费表》的规定收费,另加调解员的专业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开支、材料翻译费及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摊分,除非和解协议上另有规定。当事人的其他费用则各自承担。无论是否调解成功,案件管理费调解员报酬登记费及差旅费等不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解释

本规则由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按此下载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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