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专业守则
1. | 调解员须以公正、专业和合理的方式进行调解,并在其言谈、行为及表现上均不可有任可偏袒、偏见或不合乎标准的情況。 | |
2. | 调解员须向各方当事人及本中心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实际及潜在利益冲突,并须在披露有关利益冲突后,拒绝进行调解,若各方当事人同意则作别论。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守则在调解期间及其后皆适用。 | |
3. | 调解员应知悉调解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决及自我赋权。 | |
4. | 调解员须把调解过程中、事前及事后的所有数据保密,包括任何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通信,若获当事人同意则作别论。 | |
5. | 调解员须以公平及尊重各方当事人的自决和自我赋权的形式进行调解。 | |
6. | 调解员仅限于从事调解事务,并不会在调解过程中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而调解员有责任建议当事人在有需要情况下征询专业意见(包括草拟经调解的和解协议的意见)。 | |
7. | 內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须以书面形式互相披露任何两者所收取的费用。除在本中心许可的特殊情况外,调解员不应根据调解的结果作出收费。 | |
8. | 若调解过程中的通信或行为涉嫌为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则保密规定于下列情况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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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调解员须勤勉、理智及适当地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尝试以最短的时间和在合理的会面次数之内完成调解,除非该案件被本中心分类为复杂案件。 | |
10. | 调解员应时常为维持及提升內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声誉作出贡献及努力。 | |
11. | 调解员应确保各方当事人根据他们充分知情的选择作出决定。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应为自愿和合理的。 | |
12. | 调解员须透过持续的培训保持其调解技巧之专业。 | |
13. | 如调解员有任何怀疑、担忧或恐慌,应该向本中心作出咨询;调解员亦应对本中心的所有要求作出全面配合。 | |
14. | 调解员作为有能力和认真勤勉的专业人士,并没有对其行为负上法律责任的豁免权,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违反诚信责任等。因此,调解员应在与各方签订协议时额外加入「免除责任条款」,确保调解员能于任何法律程序获得豁免,并由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被起诉时对其作出赔偿。「免除责任条款」范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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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调解员须遵守香港调解守则。按这里下载 | |
16. | 调解员须遵守內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守则。按这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