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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調解條款 | 申請方法 | 費用 | 調解規則  
簡介 調解條款 申請方法 費用 調解規則
簡介
「跨境爭議解決服務」是一項嶄新的服務,能結合調解和仲裁的優勢解決跨境爭議。當商業爭議出現時,當事人可選擇使用此服務在香港或內地以非訴訟形式解決爭議。

在「跨境爭議解決服務」機制下,若果當事人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爭議,可申請相關仲裁機構根據他們所簽訂的《和解協議》發出仲裁裁決;亦可向相關法院訴調對接中心申請對經調解的《和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若果當事人未能夠透過調解達成共識,他們則可繼續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由仲裁庭作出裁決。

「跨境爭議解決服務」中的調解員會由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的國際認可專業調解員擔任,而仲裁員則由相關仲裁機構獨立委派。每個個案中調解員及仲裁員會分別由不同的專家所擔任,以確保此機制的公平性。


在內地設有業務或投資的香港企業及國際企業皆會受惠於此服務。當爭議出現時,此服務能協助他們達成有效及可行的解決方案。在此機制下,當事人所簽訂的《和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或仲裁庭發出裁決後,可以在包括中國在內超過150個國家法院予以法律約束力,並在中國內地及該公司的商業註冊地執行。故此,此服務在執行力方面具相當優勢,不受地域限制,同時適用於施行普通法和大陸法系的地方,在兩地不同司法制度下仍屬有效。因此,「跨境爭議解決服務」是快捷、節省金錢及法庭資源的另類糾紛解決方法。對牽涉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爭議,當事人亦可以運用此服務一併解決,而無須逐一向相關司法管轄區提出訴訟。


適用範圍
國內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香港、內地或國際各類跨境糾紛,均可提交至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本中心以「國際調解」模式進行調解,完成解決爭議後,經由國際仲裁機構按和解協議發出仲裁裁決或向相關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以執行和解協議。
示範調解條款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建議所有合同加入以下條款:
「本合同之各方當事人均願將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按照申請調解時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再銜接仲裁裁決。」
成功案例
首宗使用跨境爭議解決服務的商事調解案件,由中心調解員成功調解結案。該案當事人均來自香港,爭議金額逾人民幣5,000萬元,涉及的是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內地的商事糾紛。

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為香港商人,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用於投資內地房產,後因被申請人經營出現困難,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要求還款未果。為保持雙方當事人長期建立的生意夥伴情誼,同時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糾紛,經協商,雙方共同提出了調解申請,並共同選定調解員。與一般中國內地所採用的「評估式」調解方式不同,中心調解員採取了香港當事人更為習慣接受的「促進式」調解方式,通過「面對面」、「背對背」等多種調解技巧,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與解決方案,經過7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

為保證和解協議可以在境內境外得到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已將該和解協議提交國內仲裁機構,申請根據和解協議內容快速作出裁決,選定的國內仲裁員作出裁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可向境內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以及雙方當事人分別委託的香港律師均表示,以往在香港所達成的和解文書想要在內地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較為困難,如今,此機制充分發揮「港式調解+內地仲裁」的作用,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與時間成本,不僅有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和維持雙方今後的合作關係,也有利於充分保障勝訴方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成功解決,為包括香港商人在內的中外當事人利用跨境爭議解決服務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也體現出創新多元化爭議解決方式方面的優勢:一是調解結果的可強制執行性。調解成功後,當事人可以根據「調解+仲裁」機制,向國內仲裁機構申請對和解協議作出裁決,該裁決可以在包括中國在內的150多個國家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糾紛解決的低成本性。通過調解和仲裁機制,當事人的糾紛得到了快速、和諧、有效地解決,既節約了時間,又節約了費用。這些也是本案成功解決的重要因素。
申請方法
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涉及香港,內地或其他地方的各類糾紛的當事人,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事先存在提交調解之協議,均可向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申請調解服務。當事人向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申請調解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各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
  2. 爭議事實和調解請求
  3. 相關的證據材料
  4. 身份證明文件
  5. 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與調解,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各方當事人需要向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交納登記費(港幣2,000元),無論所有當事人是否參與「跨境爭議解決機制」。此登記費不予以退回。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秘書處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後,會及時發出邀請函聯繫所有當事人(如需要),鼓勵其他當事人以跨境爭議解決機制完成解決爭議。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參與調解。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提醒其他當事人,若在限期內不予確認,其他當事人將被視為拒絕調解。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同意參與調解並繳交調解費後,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正式展開調解員委任程式及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若調解員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將重新提名調解員,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有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員委任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逾期未能共同選定者,則由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指定的調解員處理該案。
當事人亦需要:
  (若同案重新申請參與調解)另行交納登記費;
  簽署申請仲裁或司法確認的有關文件;
  在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備有之爭議解決專家名冊中指定或委託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或多於一名調解員;
  在推薦機構仲裁員名單中選定的仲裁員或選定申請司法確認的法院;
  預繳調解收費表所規定的調解費的50%;及
  按仲裁機構的要求預繳仲裁費用(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不收取費用)
申請程序

跨境爭議解決服務收費表
爭議金額 行政費用 調解仲裁費 合共(未計登記費)
下限 上限 基本收費 額外收費 下限 上限 基本收費 額外收費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00,000 以下 3,000 - 3,000 3,000 3,000 - 3,000 3,000 6,000 6,000
100,000 < 500,000 3,000 十萬以上的1% 3,001 7,000 3,000 十萬以上的1% 3,001 7,000 6,002 14,000
500,000 < 1,000,000 7,000 五十萬以上的0.5% 7,001 9,500 7,000 五十萬以上的0.6% 7,001 10,000 14,002 19,500
1,000,000 < 5,000,000 9,500 一佰萬以上的0.5% 9,501 29,500 10,000 一佰萬以上的0.4% 10,001 26,000 19,502 55,500
5,000,000 < 10,000,000 29,500 五佰萬以上的0.4% 29,501 49,500 26,000 五佰萬以上的0.4% 26,001 46,000 55,502 95,500
10,000,000 < 50,000,000 49,500 一仟萬以上的0.3% 49,501 169,500 46,000 一仟萬以上的0.2% 46,001 126,000 95,502 295,500
50,000,000 < 100,000,000 169,500 五仟萬以上的0.2% 169,501 269,500 126,000 五仟萬以上的0.1% 126,001 176,000 295,502 445,500
100,000,000以上 269,500 一億以上的0.08% 269,501 1,500,000 176,000 一億以上的0.05% 176,001 1,000,000 445,502 2,500,000
各方當事人需繳交之登記費 2,000

一、 使用中心會議室進行調解會議沒有額外收費
二、 如任命多於一位調解員,除按《調解員的專業費用》的規定增加調解員收費外沒有額外調解收費;
三、 如爭議金額不能確定,由本中心確定調解費用。
按此下載跨境爭議解決服務收費表
 
一、 使用中心會議室進行調解會議沒有額外收費
二、 如任命多於一位調解員,除按《調解員的專業費用》的規定增加調解員收費外沒有額外調解收費;
三、 如爭議金額不能確定,由本中心確定調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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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收費表
爭議金額 跨境調解員收費 資深跨境調解專家收費
下限 上限 每小時 上限 每小時 上限
- 100,000 1,000 10,000 2,000 20,000
100,000 500,000 1,500 15,000 3,000 30,000
500,001 1,000,000 2,000 20,000 4,000 40,000
1,000,001 5,000,000 2,000 30,000 4,000 60,000
5,000,001 10,000,000 3,000 45,000 6,000 90,000
10,000,001 50,000,000 3,000 45,000 6,000 120,000
50,000,001 100,000,000 4,000 60,000 8,000 160,000
100,000,001 - 4,000 80,000 10,000 200,000

一、 以上標準為一名調解員收費。當事人約定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則按照增加的人數加倍計算。
二、 爭議金額不能確定的,由本中心與調解員協商後確定。
三、 除調解員個人所得稅之外,當事人需承擔因調解員收費產生的所有費用。
按此下載調解員收費表
一、 以上標准為一名調解員收費。當事人約定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則按照增加的人數加倍計算。
二、 爭議金額不能確定的,由本中心與調解員協商后確定。
三、 除調解員個人所得稅之外,當事人需承擔因調解員收費產生的所有費用。
按此下載調解員收費表
費用預算參考
爭議金額
選擇本中心
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的費用預算 (a)
選擇仲裁的費用預算 (b)
國際爭議解決機制
預算可節省的費用
(a) vs (b)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100,000 39,400 52,200 69,000 136,500 - 54%
100,000 500,000 40,902 69,100 136,500 204,000 - 66%
500,001 1,000,000 51,402 88,092 204,000 335,400 - 72%
1,000,001 5,000,000 67,196 150,420 221,400 877,400 - 78%
5,000,001 10,000,000 140,942 320,620 877,400 1,241,400 - 76%
10,000,001 50,000,000 212,342 662,220 789,900 2,096,400 - 67%
50,000,001 100,000,000 501,542 905,540 1,370,400 2,595,800 - 63%
100,000,001 1,000,000,000 698,782 2,400,142 1,683,800 5,997,800 - 58%

  
  按此下載國際爭議解決服務費用預算參考表 

調解規則
第一條   宗旨

藉本會解決爭議經驗及龐大的專業網路平台,以和諧、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解決跨境及國際民商事爭議。
第二條   服務範圍

國內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香港、內地或國際各類跨境糾紛,均可提交至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本中心以「香港國際調解」模式進行調解,完成解決爭議後,經由國際仲裁機構按和解協議發出仲裁裁決,以確定和解協議的可實施性。
第三條   規則適用

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按中心的「跨境爭議解決機制」調解,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第四條   公正、公平的原則

調解必須遵守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而調解員必須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則。調解應在確定事實的基礎上,尊重合同的規定,依照法律及參照國際慣例,根據客觀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以促進當事人在考慮各方利益後,達成和解。
第五條   調解員名冊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備有跨境調解員名冊。他們分別在經濟、貿易、金融、證券、投資、智慧財產權、技術轉讓、房地產、工程承包、運輸、保險以及其它商事、海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及實際調解經驗。
第六條   調解的申請與受理

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涉及香港、內地或其他地方的各類糾紛的當事人,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事先存在提交調解之協議,均可向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申請調解服務。當事人向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申請調解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各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
2. 爭議事實和調解請求;
3. 相關的證據材料;;
4. 身份證明文件;及
5. 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與調解,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各方當事人需要向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交納登記費(港幣2,500元),無論所有當事人是否參與「跨境爭議解決機制」。此登記費不予以退回。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秘書處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後,會及時聯繫其他所有當事人(如需要),鼓勵其他當事人以跨境爭議解決機制完成解決爭議。其他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內,書面確認是否同意參與調解。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提醒其他當事人,若在限期內不予確認,其他當事人將被視為拒絕調解。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同意參與調解並繳交調解費後,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秘書處會正式展開調解員委任程式及安排核實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若調解員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將重新提名調解員,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有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員委任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逾期未能共同選定的,則由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指定的調解員處理該案。
當事人亦需要:

(若同案重新申請參與調解)另行交納登記費;

簽署申請仲裁的有關文件;

在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備有之爭議解決專家名冊中指定或委託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或多於一名調解員;

在推薦機構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定仲裁員;

預繳本規則所附的調解收費表所規定的調解費的50%;及

按仲裁機構的要求預繳仲裁費用。
第七條   調解地點

調解將會在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其它要求,經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同意,或由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建議並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點進行。有關場地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   適當的調解方式

調解員會採用香港國際調解模式調解,並透過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與各方當事人會見或與其進行口頭或書面形式的交流。調解員可採用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如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也可以聘請有關行業的專家協助參與調解工作,所需費用一概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保密

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調解將保密進行。調解員、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秘書處以及其他參與調解過程的人員對於調解通訊均負有保密義務,除非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第十條   和解協議

如當事人透過調解達成了和解,調解員應根據和解的內容,草擬出和解協議並由各方當事人在該和解協議上簽字。同時,調解員亦應在該和解協議上簽字及交由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加蓋印章。根據本調解規則,在當事人按各方一致同意的要求達成和解協議後,該和解協須提交至國際仲裁機構。按照和解協之內容並經獨立仲裁後,仲裁機構將會發出裁決書,以增強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保障。如未能達成和解,有關爭議將提交至國際仲裁機構,按照仲裁規則經獨立仲裁,發出裁決書。
第十一條   終止調解

若出現以下情形,調解將會終止:
一、
各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
二、
任何一方當事人通知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終止調解程序;
三、
調解員認為調解已無成功的可能,決定終止調解;
四、
調解期限屆滿;或
五、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認為調解程式需要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調解期限

各方當事人可以自願訂立調解期限。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也可以確定調解期限。以上訂立的調解期限,均不得超出由調解員之委任被確定之日起的30日。各方當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並經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認可的除外。
第十三條   不損當事人固有權益

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或訴訟中,引用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曾提出或建議的任何陳述、觀點、意見或建議,作為其申訴或答辯的依據。
第十四條   費用

調解費用按《調解收費表》的規定收費,另加調解員的專業費用、差旅費及其他開支、材料翻譯費及相關的行政管理費等。費用原則上由各方當事人平均攤分,除非和解協議上另有規定。當事人的其他費用則各自承擔。無論是否調解成功,案件管理費調解員報酬登記費及差旅費等不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解釋

本規則由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負責解釋。
按此下載調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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