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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之指定香港調解機構及香港調解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於2017年6月28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

《投資協議》設立解決機制,處理投資者指稱另一方政府違反協議實質性義務而引致其投資受損的爭端(投資爭端)。機制列出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分別提供的解決爭端方式,包括以調解方式解決。內地與香港特區依據《投資協議》,於2018年1月設立並公布相關投資爭端調解機制(《調解機制》)。兩地政府已分別指定其調解機構及調解員,有關名單已經雙方共同認可並對外公布。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獲香港律政司指定為香港一方的調解機構。 獲本中心提名,經由律政司委任的指定香港調解員共有21名,名單如下:

  1. 陳炳煥先生
  2. 陳勤業博士
  3. 范銘超博士
  4. 郭璇玲女士
  5. 姚定國教授
  6. 關衛擎先生
  7. 郭慧芳女士
  8. 黎子健先生
  9. 羅子淇先生
  10. 羅偉雄博士
  11. 李立坤先生
  12. 彭韻僖女士
  13. 全朝輝先生
  14. 岑君毅先生
  15. 譚允芝資深大律師
  16. 陶榮博士
  17. 黃欣女士
  18. 邱柏民博士
  19. 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20. 張思琪女士
  21. 鍾智芬女士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香港工業貿易署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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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7 Mainland - Hong Kong Joint Mediation Center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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